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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家沟小学学校章程 | |||||
作者:董家沟小…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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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董家沟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实施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隶属于大连市开发区教育局,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六年。 学校全称:大连开发区董家沟小学 学校地址:董家沟街道城南村 第三条 校 训: 理想 激情 关爱 责任 办学宗旨: 为学生创设发挥潜能张扬个性的环境 为学生塑造幸福智慧奋发有为的人生 办学目标: 为教师的发展铺路为学生的成功奠基 奋斗目标: 一流的校园环境 一流的教学设施 一流的领导班子 一流的管理水平 一流的师资队伍 一流的教育质量 一流的校风 一流的教风 一流的学风 一流的学生 办学原则: 依法治校 改革活校 科研兴校 特色立校 办学理念: 以德立教铸师魂 科研兴校促发展 知人善任能创新 民主管理会合作 管理理念: 用共同的事业来凝聚人 用创新的精神来塑造人 用多彩的舞台来展示人 用民主的管理来激励人 用真情的沟通来感动人 服务理念: 善待学生 善待家长 善待教师 服务社会 校 风: 民主和谐 勤勉自律 崇德尚学 追求卓越 教 风: 厚德载物 敬业爱生 博学善教 开拓创新 学 风: 博闻强志 乐学善思 团结守信 健康发展 第四条 办学宗旨:为学生创设发挥潜能的环境 为学生塑造幸福智慧的人生 第五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6月6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由大连市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局党委任命。 第七条 校长的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评估,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六)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七)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八)勤政廉洁,以身作则,求实、创新。 第八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九条 学校设副校长2人。副校长由教育卫生局党委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条 学校按实际需要设立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合作。 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竞聘上岗,由学校考察,由校长聘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 校务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 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校务会议决定。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委(少先队)的主要负责人,每周召开一次。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提高学生政治思想觉悟。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教导处、工会、少先队主要负责人及班主任参加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少先队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密切联系社会与家庭,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增强教育合力。 第十六条 以《董家沟小学班主任工作研究会》为载体,切实加强班主任德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班主任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 第十七条 以培养时代性新人为宗旨,认真贯彻《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断加强常规习惯的养成教育,努力将规范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为。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开足、上齐、上好各门课程。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及先进的教改经验,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所有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标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报教导处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和管理。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讲求失效,积极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政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照有关部门行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严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转让、报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少先队受学校党组织领导,要配合党政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提出意见。 (三)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教代会委员会。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教代会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学生及家长 第三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仪器和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二)遵守《小学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勤奋学习,完成学业。 (三)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四)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辨别是非,敢于主持正义。 (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二条 本校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权利: (一)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的权利; (二)向学校反映家长意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本校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为其未成年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一切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依法行使监护权,确保其子女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六年学业; (二)配合学校,对其子女进行科学有效的教育。 大连开发区董家沟小学 2007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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